漁船建造不宜實行“地方保護”
日期:2019-07-05 文章來源:RCCN 訪問:786
近日,記者有幸參加中國記者“走轉改”海疆萬里行報道活動,其間發生的一件事讓記者記憶深刻。某省在實施捕撈漁船更新建造的管理中,規定嚴格限制購置外省漁船,并在漁船建造審批和船名省級核準方面采取了相應的措施。由此可見,漁船設計和建造企業想要進入異地市場,有時不得不面對“地方保護”的壁壘。對此,業內有關人士認為,在扶持本地漁船建造業的同時,地方政府不應“一刀切”地排斥外地企業。
對漁船建造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地方政府的初衷是為了發展壯大當地漁船建造業,促進當地漁船建造能力和漁業產業的協調發展。近年來,地方漁業管理部門抓住捕撈業轉型升級的難得機遇,利用國家“強漁惠漁”政策,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動漁船更新改造,幫助協調解決漁船項目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在發展漁業產業的過程中,有的地方還將漁船建造列為發展海洋經濟的內容之一,更有不少沿海地區正在加快標準化漁港建設,一些漁船修造企業還成為當地國家級中心漁港配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事實上,相關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漁船修造產業的實際,支持本地漁船修造企業本無可厚非。但是,因要發展本地的漁船建造產業而限制外地競爭者的進入,這從長遠來講反而會對其漁業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有些地區的漁船修造企業是由本地木質漁船建造廠轉變而來的,在鋼制漁船設計和建造方面累積的經驗不多,尤其不具備技術要求較高的大洋性、過洋性專業漁船的建造實力。而限制外部先進的漁船裝備進入本地市場,將導致遠洋捕撈所需的船舶難以廣泛應用,不僅會對當地發展遠洋捕撈業產生嚴重制約,而且不利于帶動本地漁船修造技術水平的提高。相反,漁船修造企業可能沉溺于本地政府保護下的“溫室”生存環境,缺乏競爭意識和進一步提升研制水平的動力,難以把已有的優勢和競爭力保持下去。
這種“保護”造成的條塊分割,還會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不利于促進整個國家漁船設計、建造水平的提高。先進的漁船裝備和技術是推動現代漁業建設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的重要支撐。當前,我國漁船設計和建造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尤其是部分高端船舶和先進技術還處于“空白”狀態。同時,國際海洋漁業資源開發競爭日趨激烈,國際社會對公海漁業資源的管理日趨嚴格,漁船的捕撈性能和作業方式也在發生變化。要解決這些問題,“地方保護”下的“各自為戰”方式肯定是不可行的,有關各方必須同心協力,加強合作,加快我國漁船升級換代步伐。
顯然,“地方保護”與我國提升漁船裝備水平的要求極不適應,我們必須在漁船設計、建造和使用的各個環節,采用市場化機制,加強信息和技術的共享。通過市場化運作,引進先進技術,并將其與本土優勢相結合,不僅可以帶動本地企業的技術進步,而且可以營造競爭氛圍,促進本地漁船修造業和遠洋漁業做大做強??梢哉f,這是一種多方共贏的模式,也是加快我國漁船更新改造,進而推動遠洋捕撈業發展的有效途徑。